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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考勤制度

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考勤制度

为维护基金会的正常工作秩序,加强员工考勤管理,制定下列规定:

1、上班时间  上午9:00-12:00  下午1:30-5:30(如有调整,以综合管理部通知为准)。每周工作日为五天,星期六、星期日为法定休息日。

2、事假 :

(1)工作人员因私事请事假,须提前(急事后补)办理书面请假手续。如请假后对工作有影响,部门负责人、秘书长有权不准或酌情缩短或延期给假。未按规定办理手续,擅自离开岗位者,作旷工论处。

(2)一般工作人员请事假;一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;一天(含一天)以上,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,秘书长审批。请假手续均要报综合管理部备查。

(3)部门负责人请事假由秘书长审批,报综合管理部备查。

(4)每人每月事假超出3天,扣除当月绩效奖金50%;超过5天者,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奖金。

(5)工作人员无故不到岗位或迟到早退时间累计4小时,按旷工处理。

(6)工作人员没有情况,全年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0天。

(7)综合管理部负责考核职工每天出勤情况,各部门负责人外出必须向秘书长或办公室说明外出理由(包括时间、地点、工作内容),一般职工外出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。

3、病假:

(1)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工作,凭医院开具病休证明,可以请病假。如本人病重不能行动,可委托家属代为办理。病假证明交综合管理部备查。

(2)工作人员在享受探亲假、事假、产假等假期中或在外出差期间突然患急性病,在外埠就医应有当地公立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证明。

(3)每人每月病假,超过3天扣除当月绩效奖金的20%,超过5天者扣除当月绩效奖金50%,超过7天者,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奖金。

(4)病假连续3个月以上者,只发工资的80%;连续6个月以上者,按工资的60%发给生活费(或按全国统一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标准支付)。

4、工伤假:

(1)工作人员因工负伤,必须在当天填报工伤事故报告单,及时报送综合管理部。经诊断证明认为必须治疗休息的,由指医院开具工伤假证明单。

(2)工伤假期满后,伤势仍未痊愈,经医师诊断开具证明,可以续假。

(3)工伤待遇按全国劳动保险条例办理。

5、婚丧假

(1)工作人员本人结婚,给假3天(外地另加路程假)。符合晚婚规定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假期。

(2)工作人员的父母、岳父母、公婆、配偶死亡,给假3天。祖父母、外祖父母死亡,给假1天。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外加路程假。

(3)假期作缺勤统计,工资奖金照发,途中车旅费按有关规定报销。

6、产假、探亲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
7、休假:(1)工作满一年至10年以下,给假5天;(2)工作10年至20年以下,给假10天;(3)工作20年以上,给假15天。

8、加班加点和调休:

(1)工作人员在国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从事工作,称为加班;在正常的工作日延长时间从事工作称为加点;

(2)各部门的工作任务,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努力完成,防8小时内不抓紧,靠8小时外加班完成的不正常现象;

(3)因工作需要国定节假日加班,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安排,加班按有关规定发放加班工资;

(4)双休日加班,平日加点,由部门负责人安排报综合管理部备案,并在短期内安排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,原则上不发加班工资,部门负责人调休应提前报秘书长同意;

(5)调休卡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发放,调休卡每人每月一般不宜超过3天。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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